消防资质如何办理?

发布:2020-05-08  
  • 服务介绍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本文摘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办理消防工程验收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装修工程,应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清单;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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